2014 年,合肥市建筑业将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新跨越、进十强”的奋斗目标,按照打造“大湖名城 创新高地”的要求,一手抓建筑业发展, 一手抓建筑市场监管,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建筑业的支柱产业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全市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
2014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2500亿元,增加值达到550亿元,实现税收45亿元,保持在全省45%的首位度,保持并提升在中部省会城市前三名的位次,保持并提升在全国省会城市前十位次,我市企业在全国百强建筑业企业中榜上有名。
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制度建设方面
1.适应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季度,印发实施“一个政策”、“一个文件”,即《合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2014版),《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
上半年,印发实施“两个文件”即:《关于强化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修订完善“一个规章”:积极主动与市法制部门磋商,继续全面修订完善《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并争取将其升格为地方法规:《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筑业发展方面
2.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持续帮扶企业做大做强。
精心组织《关于进一步加快合肥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和《合肥市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2014版)2个文件的宣贯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政策的兑现落实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在资质晋级、做大产业规模、外向发展、创杯夺优、招大引强、科技创新等方面快步提升,为我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政策氛围。
组织开展2014年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季度、年度统计工作,确保行业定位精准;组织开展对建筑业发展现状调研工作,找准影响建筑业发展问题,提出解决问题有效对策;认真做好建筑业评优评先工作,为企业外出争取更多的加分因素;探索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优选承包商库,并以此为契机,给企业提供更 多参与建设家乡的机会;对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需求摸底调查情况进行梳理,选择一批实力较强、条件成熟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跟进帮扶指导,化解企业在 转型升级、外向发展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跟踪服务6家列入我委及省厅帮扶重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特工作,到2014年底,力争有1-2家企业基本达到特级资质申报条件。到2014年底,我市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力争突破190家,使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整体市场竞争实力得到新的提升。
3.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升外部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各驻外办事处的桥头堡作用,对驻外办事处工作提出量化考核指标;加强与外地相关部门联系,为我市建筑业企业参与外埠建筑市场竞争排忧解难。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大型骨干企业申请对外经营资格,参与国际承包和劳务合作,跨省、跨境谋求发展,以长江中上游地区与联邦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合作为契机,积极抢占俄罗斯建筑市场份额。对外向发展成绩突出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2014年全市建筑业发展外向度达30%。全年组织开展1-2次建筑业“走出去”交流对接 活动。
4.加大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组织开展1次建筑业企业负责人转型发展研讨培训班;组织开展1-2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1-2次监理员业务培训;组织开展1次资质转型升级业务培训;组织开展1-2次信用管理专业培训;组织开展1-2次建筑业统计业务培训,组织开展1次水利、公路等企业急需的叁级项目经理培训。
出台《合肥市建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加大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监管力度,实行农民工业余学校工程项目分校备案负责制,全面推行远程视频教学,进一步拓展农民工学校平台功能,建立我市建筑行业技能人才培育和选拔机制,促进全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为我市建筑业持 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5.实行目标管理,促进县域建筑业同步发展。
坚持县(市)建筑业管理工作例会制度。各县市区应积极落实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出台促进县域建筑业发展的激励政策,已经出台政策的,要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修订完善,并与市财政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相衔接,切实把单项奖励在50万元以下奖励事项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在资质升级、走出去发展、争先创优、文化建设等方面,出谋划策,排忧解难,不断提升县(市)建筑业在全市建筑业发展中的比重,力争达到30%。继续对县(市)建筑业发展 实行目标管理,将目标完成情况与创优评先挂钩。
建筑市场监管方面
6.实行差别化监管,组织开展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
2014 年,所有新办、升级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必须按照合建建管(2011)12号文件要求,一次性达到绿色环保标准化及资质标准规定条件要 求,未达到的不予许可。主城区范围内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2014年年底前,必须按照《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完成环境整治改 造工作;其他区域现有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
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做好资质申报升级企业的代表性工程业绩实地核查工作。
按照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并重的原则要求,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 度的指导意见》,切实做好对资质审批后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1-2次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对象为:2013年新 取得资质(入肥)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2013年发生过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2013年度资质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企业,不按规定上报2013年统 计年报的建设工程企业,处于停业歇业状态的建设工程企业,2013年被记不良记录2次以上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对资质条件不达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和执业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撤回资质或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停止其市场准入(执业)资格。
7.严格施工许可制度,扎实开展建筑市场执法监督检查。
不断强化市场与现场、建委与县区、建委与市直部门、机关与委属单位联动监管工作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严格 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施工许可制度,有效开展对辖区(片区)日常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在岗履责监管,严控项目经理、项目总 监随意变更行为。印发《2014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方案》,实行统一综合执法检查,全年安排1-2次施工许可证发放专项检查,安排1次建筑市场 综合执法检查,安排1-2次对重点建设工程(保障房)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安排1-2次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在岗履责情况专项检查。
8.加强动态监督检查,严格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启动监理合同备案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机构要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进行备案,特别是重大合同变更、专业分包合同的备案,应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掌握合同履约动态情况,对合同签订、合同 备案、合同履行等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全年组织开展1-2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9.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两场联动”监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工作,不断完善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功能,强化信息采集队伍建设,完善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信用信息采集,严格按量化指标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采集行为进行考核,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工作,将信用评价与企业资质升级、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相挂钩。将施工许可证发放、施工合同备案、 竣工验收备案、企业资质等级、从业人员资格等信息在合肥建设网上集中对外发布;建立施工许可、资质资格、信用管理等信息定期披露制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接受社会监督。
10.完善农民工维权机制,严格劳务企业管理。
落实《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把农民工维权工作常态化,强化日常监管,强化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要把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作业人员工资是否按合同约定逐月发放到位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必查内容,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劳务企业,监督机构应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扣分,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规定撤回劳务企业资质证书,限制总承包企业新的市场准入。
严格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在强化清出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申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建管【2011】80 号)及《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劳务企业管理的通知》(合建建管【2013】59号)要求把住准入关,杜绝虚假空的劳务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11.坚持动态考核制度,强化对外地进肥企业监管。
认真执行《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外地企业,必须先办理进肥登记备案手续;所有(含省内)进肥施工 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具备一级以上资质,所有(含省内)进肥监理企业、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具备甲级及以上资质,劳务企业实行一事一批。强 化对外地进肥队伍的日常监管,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动态考核相结合,对外地进肥企业集中组织开展1-2次动态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对象为:2013年新进 肥外地建设工程企业,2013年发生责任事故的建设工程企业,2013年度动态考核基本合格整改企业,2013年被记不良记录2次以上或受到县级以上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处理的各类建设工程企业。
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撤回进肥登记备案证,停止其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对日常监督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限制其新的市场准入,对有严重违规的企业,清出合肥建筑市场。